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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市闸北区学前招生意见

日期:2010-05-06来源:幼儿园学习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0]26号)的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进一步规范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0年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初中招生

  (一)本区执行小学对口中学的初中招生原则
  在本区小学就读的五年级学生,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对口原则安排升入相应公办中学六年级就读。各类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以学生成绩排序划分“快慢班”组织教学。
  (二)回民中学在全市范围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并适量招收汉族学生。具体招生办法见回民中学招生简章。
  (三)久隆模范中学以招收本区学生为主,适量招收本市外区学生,具体招生办法见久隆模范中学招生简章。
  (四)经区教育局批准的体育、艺术传统项目学校可在规定的项目和名额内招生。学校在招生时,可对学生的体育、艺术特长项目进行专业技能的测试,择优录取,但学校不得进行学科文化知识测试。
  (五)民办学校应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办学条件,招生计划、范围和招生办法,及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建立学校诚信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依法履行向社会的承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民办初中招生,可依据报名者提供的小学就读期间《学习成长记录册》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除市教委规定的面试外,招生学校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在小学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小学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六)凡在本区借读而户籍在外区(县)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在就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考试后,原则上回户籍地由所在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就读;确有困难需在本区继续借读者,按规定办理继续借读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与本区学生同等安排就读学校。

  本区户籍在外区(县)、外省市借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回本区就读者,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就近划片安排就读学校。

  (七)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在本区借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根据市教委《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可在就读小学办理继续借读申请,经批准后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学生初中毕业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八)本区各初中(包括民办学校)一律按区教育局有关规定程序及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各校班额数应控制在40人及以内。有条件的学校班额数可在35人以内。

  (九)工作程序和日程安排

  1、4月15日,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2010 年闸北区初中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
  2、5月15日前,区教育局通过小学向本区就读的五年级学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对口免试进入初中”的告知。
  3、5月5日—15日,公办学校体艺特长项目招生。
  4、5月8日—5月30日,民办学校招生。
  5、6月30日,各小学将选择对口入学的学生名单报区教育局。
  6、8月15日前,各中学发出录取通知。

  (十)初中招生咨询、监督电话为56314309或56630990-2155;初中招生工作咨询接待地点为和田路195号215室闸北区教育局中教科。

  二、小学招生

  (一)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按照区内人口密度分布的实际状况,统筹区域教育资源,努力为每一位适龄儿童提供办学水平和办学条件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学额。
  (二)学校要招收对口辖区内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每一位适龄儿童(2004年8月31日前出生,满6周岁),按照本区户籍居住地对口进入相应的小学就读。公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2003年8月31日前出生(满7周岁)的听力障碍儿童由家长陪同,持本区常住户口簿、听力测试证明、《上海市预防接种卡》及有关助听器的验配情况表,到上海市第一聋校(景凤路300号)报名。
  2003年8月31日前出生(满7周岁)的智力障碍儿童,由家长陪同,持本区常住户口簿、智商测试证明、《上海市预防接种卡》,到闸北区启慧学校(保德路1316弄109号)报名。
  (三)学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校的观念,严格按照招生政策,规范招生流程,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依法开展招生工作。
  (四)学校要严格执行班级学额控制在40人以内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力争控制在36人以内。开展小班化教育的学校,班额数原则上控制在30人以内,个别地块因接纳农民工同住子女、布局等原因需突破40人班额的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五)新建住宅公建配套尚未落实的地块新生入学,须由教育局协调安排,确保新生入学。
  (六)为了稳定招生秩序,促进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部分学校为限制择校无序行为,要求全家户口移入应当在二年以上。
  (七)根据“自主招生、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民办小学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和完善学校的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和面试,制订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报区教育局备案。
  (八)根据市教委《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文件精神,妥善安排本辖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在本区公办学校借读,接受义务教育。
  根据“定点报名”的原则,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须到指定地点报名。报名时须提供户口簿、父母一方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续签时间一年及以上、父母一方在沪务工的证明、住所证明(购房产证或租房合同)、预防接种卡等相关材料。
  根据“统筹安排”的原则,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区教育局将统一调配。
  (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各小学要通过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通告》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及具体操作办法。
  (十)民办小学要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各类竞赛证书,建立学校诚信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十一)日程安排

  4月15日 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2010年闸北区小学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
  5月15日 公办小学发放《入学告知书》,张贴招生通告;
  5月22日 公办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新生报名,收取《入学告知书》回执;
  5月22日 民办小学接受新生报名;
  5月23日 外省市借读生集中报名;
  5月28日 民办小学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6月22日 公办小学接受新生补报名;
  6月30日 公办小学受理“就近免试入学”学生入学手续截止日;
  8月15日前 公办小学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十二)小学招生咨询、监督电话为56630990*2171;小学招生工作咨询接待地点为和田路195号217室闸北区教育局小幼教科。

三、幼儿园招生

  (一)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按照区内人口密度分布的实际状况,统筹教育资源,努力为区域内每一位户籍适龄儿童提供入园教育服务。
  (二)2006年9月1日——2007年8月31日出生的本区户籍幼儿在家长陪同下携带户口簿、《上海市预防接种卡》、《闸北区0-3岁科学育儿指导记录手册》、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到各幼儿园报名登记。

  适龄听力障碍幼儿由家长陪同,持本区户口簿、听力测试证明、《上海市预防接种卡》、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到闸北区科技幼儿园(阳曲路391弄17号)报名登记。

  适龄智力障碍幼儿或自闭症(孤独症)幼儿由家长陪同,持本区户口簿、相关部门出具的智商测试诊断证明或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上海市预防接种卡》、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到闸北区中华新路幼儿园(中华新路893弄23号)报名登记。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本区民办幼儿园招生广告、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由区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民办幼儿园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和完善各项招生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本区各类托幼园所不得对要求入园的适龄儿童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园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
  (五)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本区各类托幼园所应严格控制班额数。
   (六)为了方便家长,确保报名工作的有序进行,本区的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实行预约登记与正式报名相结合的办法。
  (七)在满足本区户籍幼儿入园的基础上,视学额情况,有条件的二级托幼园所可招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园。
  (八)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本区各托幼园所要向社会公开招生办法、办园等级等相关信息。
  (九)日程安排

  4月15日 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2010年闸北区托幼园所招生信息;
  5月8日 各托幼园所张贴招生简章;
  5月20—22日 家长携户口簿到本区的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进行预约登记,确认报名时间段;
  5月22日 新生报名;
  6月23日起 各托幼园所发放本区户籍幼儿《录取通知书》;

  (十)幼儿园招生咨询、监督电话为56630990*2172;幼儿园招生工作咨询接待地点为和田路195号217室闸北区教育局小幼教科。

  闸北区教育局  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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