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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人身安全案例分析十篇

日期:2021-02-04来源:幼儿园学习网

这是幼儿园人身安全案例分析十篇,是优秀的幼儿园案例分析文章,供老师家长们参考学习。

幼儿园人身安全案例分析十篇

幼儿园人身安全案例分析第1篇

一、个案描述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二、个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众舆论倾向于幼儿园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应该对幼儿在园事故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使未成年人处于幼儿园的管理之下,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

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

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萌萌的父母把萌萌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但是,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萌萌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萌萌的监护人仍然是也只可能是萌萌的父母。

(二)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承担监护职责

依上所述,我们已经可以比较清楚地知道,幼儿园根本不可能以法定或者指定监护人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园幼儿不在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之下时,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承担监护职责?

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概而言之,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从职责范围来看,两者也不尽相同。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幼儿园的职责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而监护人的职责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主是包括上述六方面的监护职责。

据此,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承担对萌萌的监护职责,幼儿园不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而应该是根据一定的归责原则来承担合法合理的法律责任。

(三)幼儿园应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另外,《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表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过错,也只是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的条件。

上述案例中,教师在下楼梯之前提醒幼儿“不要拥挤、打闹”,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幼儿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幼儿排队下楼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幼儿排队下楼时在队尾增加一名教师看管来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第28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据此,在上述案例中,飞飞的伤害直接由于两名幼儿不遵守幼儿园纪律—“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所致,因此,两名幼儿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萌萌的父母作为萌萌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出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都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提出:“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据此,在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中,逐步建立幼儿园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应该说更是一条对幼儿园和家长都有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幼儿园人身安全案例分析第2篇

安全教育案例分析

我在一次手工活动中,我为了教育孩子们注意用剪刀的安全,就告诉孩子们:“大家剪时要小心,今天这些剪刀都是新的,很锋利的,不能剪到小手,小手会剪破流血。也不能剪到衣服,衣服也会剪破的。”结果是一名幼儿真的悄悄剪了小手指上的表皮,虽不至于流血,也很危险了,另一个幼儿则把同桌一女孩子的羽绒服剪了一个小口。

反思:这件事过后,我反思了一下,我是一位工作不久的年轻教师,我有基本的安全教育意识,却由于没能运用正确的安全教育策略而导致一节课发生两次意外事件。幼儿年龄小,好奇心强,对于一切新鲜事物都乐于去尝试,可是却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有的家长或教师喜欢用禁止式的方法,例如告诉幼儿“不玩火”“不把手指插入电插座的孔内”“不用绳索套在颈项上”“不探身窗外”“不拿滚烫的东西”等。禁止其实是一种消极的做法,很可能带来不良的效果:幼儿原来并没想到要做的事,经成年人一提起,反而刺激了他们的好奇心,想尝试一下,这就弄巧成拙了。那么幼儿园和家庭应该采取哪些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的策略呢?

一、家庭和幼儿园共同为幼儿营造安全的环境

无论孩子是在生活还是学习中,家长和教师都应为幼儿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和活动设施,如将药品、消毒水、杀虫剂等放在孩子够不到的地方,打火机、蜡烛不要放在孩子能拿到的地方;及时将用过的电线插头收起。教师应注意留心观察室内外环境中有无对幼儿身体造成危险的隐患,及时加以消除。

二、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的年龄特点决定了其意识和行为之间的差异,幼儿的自觉性和自制能力都较差,而习惯的养成也不是一天两天教育就可以见效的。我们必须在日常生活中多进行正确行为的引导,使之形成习惯,同时还要经常督促和检查,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经常给孩子讲解防止中毒和意外伤害的知识,让孩子知道周围哪些东西能玩、哪些不能玩,哪些东西是危险的,对我们的身体有伤害。认识一些常见的安全标记,知道紧急情况下的求援电话和求助人群,从而逐步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引导幼儿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教育是一个长期、连续的过程。幼儿园的孩子年龄小,自我保护意识差,每次活动前的安全教育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孩子毕竟是孩子,我们不肯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他都能遵从教导。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调动孩子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亲自参与安全教育中,找一找身边哪些地方容易出危险,怎么做才能消除这些安全隐患。将制作的安全标志贴在旁边,时常提醒着幼儿。如:“当心滑倒”贴于卫生间、台阶旁;“当心触电”贴于插座旁等等。

安全教育离不开教师、家长、更离不开孩子,适当的把安全责任交到孩子手里,让孩子自己撑起安全的保护伞!

幼儿园人身安全案例分析第3篇

幼儿园安全案例分析:水战风波

情况描述:

由于天气十分干燥,本身就心浮气躁的孩子们就更喜欢在洗手间扎堆玩水,把洗手当成是一种游戏,就这个问题老师们每天都要在班上再三强调洗手间里的安全注意事项,可收获不大。今天在手工活动时,孩子们都在认真为自己的手工作品忙碌着,轩轩和媛媛两位小朋友以上厕所为由在洗手间里上演了一场水战,不一会功夫轩轩伸着他满是鲜血的手指来向我告状,说媛媛用水泼他。在医务室包扎时我才知道了事情的经过:两个小家伙为了好玩就用手指堵住水龙头让水花溅的到处都是,为了避免身上被水弄湿轩轩把手指伸进了水龙头的出水口里,由于出水口很狭窄他的手指拔不出来一时着急用力向外拔,就被粗糙的水管内壁把手指的皮挂了下来。回到教室泪眼汪汪的媛媛也承认了是她向轩轩泼水的,并且告诉我她已经在第一时间向轩轩道了歉。

分析与反思:

游戏中的受伤在幼儿交往中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争吵打闹也是幼儿的一种交往方式。但这种受伤害也是必须要避免的。两个孩子在这次的事件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媛媛的道歉和眼泪足以说明她对这次事件的感知,看到流血的轩轩她内心害怕,但又不知该怎样去挽救只好用最简单的道歉来平复内心的恐慌;轩轩受伤的手指让他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这个时候就不必再去批评,因为批评无疑是加重了孩子的心理压力,但这次事件也再次敲响了安全警钟,必须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所以我利用这次事件来给全班孩子来了一次安全主题的活动,通过做游戏,使幼儿更进一步知道在幼儿园中,不安全的事情有哪些,为避免这些不安全的发生我们都必须遵守规则,通过发生在身边的现实案例来增强幼儿遵守纪律的习惯,以及掌握安全小常识,从而学会自保的能力和发生危险的应对措施。

幼儿园安全教育案例分析

一、关于幼儿安全问题的几则案例

案例一:20xx年8月27日上午9时lO分,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的一所民办幼儿园,因为邻居的废弃房屋倒塌造成当时正在园内上学的10名幼儿与1名教师被掩埋在倒塌房屋的废墟中。事故发生后,有7名幼儿不幸死亡,在房屋倒塌时便有3名儿童当场死亡,在其余伤员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1名幼儿死亡,而在医院的抢救途中也有3名幼儿因抢救无效死亡。在死亡的孩子中年龄的仅有4岁,最小年龄的不足3岁。“据后来的相关报道,此所幼儿园是一所无证的民办幼儿园,在开学不到一个星期便发生了如此惨案,当时正值下课休息时间,孩子们来不及躲闪,便被掩埋在了废墟之中”。

案例二:某年的5月23日,一名化名为王芳的女士通过职业介绍所,成为了某某幼儿园的保育老师,在她上班的第二天,孩子午休起床后,她见幼儿园的后门打开,就诱骗班上一个小女生说阿姨带你出去玩,就将孩子从后门骗出了幼儿园,并带到了其它县自己的暂住地,然后打电话向孩子的亲属索款5万,后来,幸亏在警方的协助下,救回孩子,王芳也终落法网。

案例三:点心时间,孩子们正在喝豆浆,由于豆浆太烫,雨夕小朋友不小心把豆浆弄泼了,孩子的腿被烫红了,这时在班上代班的是刚刚参加工作的陈老师,她慌张的带着孩子去找校医,校医不在医务室,看着孩子发红的皮肤,陈老师只好带着孩子到附近的医院,到医院的时候孩子的腿上己经起了一个大水疤,旁边的皮肤由于跟裤子摩擦也更红了,医院的护士告诉陈老师说: “其实孩子刚刚被烫时,只要让她把烫到的皮肤放在自来水下多冲一会儿就没事了。”看着孩子疼痛的样子,陈老师的心里也难过极了。

二、案例引发的深思

(一)当前幼儿园存在的安全隐患

在上面的经典案例的教训中,我们不难看出,当前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实际上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孩子在这样的幼儿园中受到伤害的案例也不胜枚举,幼儿园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幼儿园选址不当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

现在很多幼儿园,特别是农村或民办幼儿园,在建园或办园选址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校舍以及周边环境的安全问题,如道路交通状况如何?是否有开放的水池塘?是否有消防通道?校合是否有防雷设施?校合安全等级是否合格等?这些都是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时刻影响着孩子的生命安全。“就如案例(一)中,如果这所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在选择园址时,如果能对校合先进行一番安全鉴定,了解周围的房屋状况,就不会发生那样的惨案”。

2.幼儿园安全监管制度不完善

孩子的一天,有一半的时间是在幼儿园内学习的,如果幼儿园领导不重视,安全监管力度不到 (2)幼儿园设施设备

幼儿园内的设施主要包括滑梯、蹦蹦床、攀登架等大型的玩具,因为年久失修的原因孩子们在玩耍嬉戏的过程中造成安全伤害事故也常有发生。

(3)食物中毒

关于幼儿在幼儿园学习期间遭到食物中毒的危害已经在各大报纸中屡见不鲜,这也为社会敲响了警钟,即要关注孩子的饮食安全。

(二)如何预防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

经过以上血的教训,也给每一位幼教工作者以及每一位孩子的家长敲响了警钟。究竟我们要如何预防幼儿遭到以上种种伤害事故,让他们安全健康的生活每一天!

1.加强管理,将生命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长远规划

事实一再告诉我们,在意外灾害或事故面前,如果我们能够做得更细一点,就可以有更多的奇迹发生,就可以让孩子有更多的生的希望,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监管,明确幼儿园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项安全检查制度,促使幼儿园安全管理常规化,尤其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定期安全检查报告制度,每日行政安全巡查要真正落实,幼儿园保卫人员每日要认真对园内的设施设备、大型玩具等进行检修维护,把一切安全隐患消灭在源头上,要避免悲剧的发生,而不能在事故发生之后才采取补救措施!

2.加强宣传,进一步强化教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在当前的教育模式中,很多幼儿园都将幼儿安全教育看做是对孩子的教育,却忽视了园内教职工的安全教育,最终酿成悲剧。因此,在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防为主!生命第一安全至上的生命安全教育理念,进一步增强教职员工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可以通过安全教育周、专家讲座等各项活动,普及安全知识,着力强化教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定期组织教职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参与意识。

3.抓住契机,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

从生命的坚强到生命的灿烂,我们有太多的事情要做,在幼儿园的日常教育教学中,多渠道的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活动。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防火安全,防溺水,户外活动安全等,包括从保护自己的生命,珍惜生命至敬畏生命,同时还要在活动中增长孩子们的各类安全知识,认识到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在这些安全教育活动中,我们还要积极鼓励家长共同参与,让家长与孩子都能认识到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并在生活中切实提高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能力。

4.其他方面的提高

(1)定期检修幼儿园设施设备

对于幼儿园中的大型玩具进行定期的检修,对于年久失修的大型玩具进行及时的更换,以保证玩具的使用质量,避免在幼儿玩耍的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

(2)严把食物安全关

幼儿园的孩子正在生长发育阶段,幼儿园更应该严把食物安全关,避免病从口入,切断孩子们食物中毒的根本源头。

(3)幼儿园、家庭与社会共同携手,给予幼儿更多的关爱

孩子的安全教育需要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共同携手,为孩子创造更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让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再是纸上谈兵!

三、结束语

总之,每一个幼儿园都有义务为幼儿创设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让他们学会珍爱生命,帮助他们远离危险的威胁。学校还必须把孩子的生命教育和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让我们的孩子安全健康的渡过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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