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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PPT课件

幼儿园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PPT课件

幼儿园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PPT课件这个PPT共47页,该文件包含了PPT课件。主要包含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幼儿园安全责任范围,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安全需特别注意的几项工作,在园幼儿的监护权问题,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三方责任,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案例分析等,欢迎点击下载。

幼儿园安全管理与 幼儿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理
第一部分:概  要
伤害事故案例
◆2000年8月11日,浙江义乌市一幼儿园因大型玩具滑梯未固定牢,导致一名幼儿在攀玩时,被翻到的滑梯击倒身亡,连父母也没能见上孩子最后一面。
◆2004年8月4日,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52岁门卫徐和平(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挥刀连砍15名幼儿和3名教师。其中一名幼儿当场死亡。
◆2010年8月26日,湘潭市岳塘区金瓜子幼儿园发生的一起悲剧:一名年仅2岁零7个月的幼儿在被园车接入园内后,由于工作人员疏忽,竟被遗留在车内长达5个多小时,最后窒息死亡。
◆2010年9月19日,7岁男孩的李亮放学回家后来到幼儿园,领走了在这里入托的4岁的弟弟李星星,兄弟俩没回家,而是来到了附近一个池塘边玩耍,不幸双双溺水身亡。
◆一天午睡时,不满6岁的幼儿刘某从幼儿园寝室的高低床上铺摔到地板上。经法医鉴定,刘某锁骨骨折及头部受伤,并出现阵发性失明、失听、抽搐、记忆力下降、反应迟钝。刘某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园方赔偿。近来不少幼儿园均发生类似的事件,引起了一些法律纠纷。
◆某天下午,老师带孩子在草地上休息,有几个孩子向老师提出要去玩大型玩具,老师觉得反正是视线范围内,就答应了。过了一会,老师隐约听到孩子的呼救声,连忙跑去,发现一孩子卡在滑梯上动弹不了。原来这个孩子穿着戴绳的衣服,在玩滑梯时,由于用力过大,帽绳卡在玩具滑梯扶手的接口处,绳子勒住了孩子的颈动脉(最致命的位置),短短几分钟,一条鲜活的生命转即消逝。
幼儿园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特殊性
1. 幼儿认识能力尚在启蒙阶段,对自我和社会的认识水平低,难以进行自我保护。
       2. 幼儿身体发育不健全,动作协调性差,避免和承受伤害的能力不强。
       3. 规则意识尚未建立。
       4. 幼儿园是幼儿学习、生活、群居的地方,人数多,密度大。做好安全保护、预防人身伤害的工作相对学校来说难度要大得多。
三、幼儿园安全责任范围
1.  幼儿园对幼儿人身安全保护责任的时间范围
从孩子入园到离园的时间段内。
   (如果有园车,从早上上车,到下午孩子下车交给家长)
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时间内。
2.  幼儿园安全保护责任的空间范围
       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包括直接与间接使用的所有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用具)
3. 关于意外伤害 “没想到”不能说是“意外”        法律上的“意外”:是指不可抗力,难以预料、难以预防、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并非是指“没有想到”,幼儿园有责任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尽到注 意义务就是失职,就是过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幼儿园的安全工作主要是尽到“注意”义务, 做好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意外”不等于“没想到”        法律意义上的“意外”主要指“不可抗力”,指因难以预测、预防的因素造成的伤害。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失职行为,属于过错,不属于意外。               四、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一)设施安全     设施不安全是幼儿园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 幼儿园要符合选址标准      2. 场地、房屋、设施、用品用具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活动室、卧室、盥洗室、厕所、楼梯、活动场地,避免摔倒、划伤、磕碰等)              购买物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保存购货凭证。       (玩具、用品要符合质量标准,别图便宜,自制玩具、学具首先考虑安全)       3. 幼儿园要设置安全通道
4. 设备、器械安装规范、牢固
   玩具小零件要不宜脱落、不易碎、不掉色   5. 按规定对设施、用品、用具进行维修、更新
       幼儿用品要定期检查维护、更换。
   6. 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符合幼儿用品的规格和标准。 要按年龄配备相应玩具,与孩子有关的场地、设施、用
品要符合孩子年龄特点和心理身体发育水平。
       7. 设施安全包括直接使用的设施、用品、用具;也包括库房、消防、治安、电器等基础设施设备。
   (二)制度完善 幼儿园的安全制度主要是定给教职员工的
     1. 园领导的安全责任分工制度
     2. 员工安全责任制(聘任的员工应符合幼儿园要求)
     3. 安全检查制度
     4. 幼儿活动范围的制度
       明确规定幼儿到哪些地方必须有教师带领;哪
些地方禁止幼儿进入。
     5.专项制度。例如:门卫制度;家长接送规定;带班教师规定;幼儿睡眠值班人员规定;园车规定;厨房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等。
     6. 伤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
(三)教育经常
      幼儿园的安全教育重点是全体员工。
      1. 幼儿安全是新员工的第一课
      2. 安全教育经常化
          对员工进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护幼儿人身安全的教育;
         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制止幼儿危险行为
      3. 大型活动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安全教育
      4. 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
      5. 根据幼儿的年龄和认知能力进行安全教育,培养规则意识(能听懂、理解、做得到)
   (四)管理到位
       做到尽职尽责是预防伤害事故的根本。
       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工作职责,不得
擅自离岗、工作认真负责、不得体罚、变相体罚;     
绝大多数伤害事故都是失职造成的,不能归责为孩
子。
       管理要关注细节,做到防微杜渐。
(五)救治及时          
       发生伤害事故,首先是救治孩子。
       对幼儿发生病痛或伤害不要不懂装懂(孩子不
擅表达)
(六) 预案常备
      安全是幼儿园永恒的主题,绝不能因为出事故了,才想到关注幼儿的生命安全。
     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与教育行政部门、警务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制度。
      加强门卫制度 :加强园门保安(人数、年龄)
                                加强对周围环境的监视
                                安装摄像头、监视器,有人值班、
                                 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械
      严格家长接送孩子制度(等待区域、识别进入人员、不能把孩子孩子交给陌生人)
严格园外人员进园制度(登记、工作人员接送)
      接送孩子时间增加大门安全人员、最好有警员    幼儿园周边环境复杂的应要求设立治安岗亭或
警务室      
       设置连通报警装置
       重视幼儿园周边日常环境治理
       幼儿园周边出现涉及安全的异常情况及时向有
关部门报告
       应对自然灾害的紧急预案:
报警、防范设施、疏散通道     根据幼儿年龄特点进行逃生的演习
   五、安全需特别注意的几项工作
      1. 门卫制度及家长接送制度
      2.不得对幼儿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3.不得让幼儿独处
      4. 大型活动要有严密的安全工作部署
      5. 寄宿制幼儿的管理 (睡眠、起床、洗澡等)
      6. 重视家长反映的幼儿安全信息(身体 精神 接送时间)
      7. 严格管理幼儿餐饮(生熟食物均要留样)
      8. 幼儿园园车管理 (超载、上下车人数、车内秩序)
六、在园幼儿的监护权问题
   1. 幼儿园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现行法律尚无幼儿园、学校对未成年人履行监
   护职责的规定;不承担监护职责不等于没有责任,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要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责;
2. 幼儿父母应履行监护责任
按时接送孩子;配合幼儿园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不要让幼儿把有安全隐患物品、玩具带到幼儿园。
法定监护人应与幼儿园共同做好幼儿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七、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8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则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儿童
简单地讲:10岁以下儿童不能独立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幼儿园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未成年人中受保护力度最大的群体。因此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的保护责任也是最大的,做好安全保护,预防人身伤害的工作的难度也是最大的。
(二)幼儿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
幼儿园的伤害事故绝大部分属于过失造成的
    过失即是失职,失职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孩子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生的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三)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由
民事案件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按照《侵权责任法》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发生人身伤害
事故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即“被告举证”
即:只要10岁以下的孩子在幼儿园或者学校受
到人身伤害,即认为幼儿园、学校有过错,应担法
律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自己已尽职尽责,教育、
管理上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八、第三方责任
第三方责任:  幼儿在园负有安全保护责任的期
间,因第三方的过错造成幼儿人身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
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
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首先由直接侵权方(第三方)承担责任
        如果为幼儿园提供服务,或其他园外人员造成
幼儿人身伤害,首先由提供服务方或其他园外人员
承担侵权责任。
       1. 服务方应具有相关资质证明、检测证明。
       2. 依法签订并保存合同。
       3. 建议食品、药品采取定点供应。
(二)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
          但如果幼儿园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需
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自身过错的那部分)
九、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
(一)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妥善
及时” 原则
  (二)处理途径
              民事纠纷:民不举,官不究。
              解决途径:协商(私了);调解;诉讼
             幼儿园最好能成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协商  
   (三)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
     1. 首先由幼儿园承担责任 (别把教师推在前面)。
    2. 然后根据教师错误的具体情况再对教师做相应处理
    幼儿园教保老师、医务人员等无资格证,如果发生伤害事故会加重幼儿园的侵权责任。
(四)保存证据:幼儿园应当注意保存发生伤害
事故事实的证据:摄像、录像、照片、病情诊断书、
导致伤害的物证、及相关证人的证言。
孩子主要活动场所和大门口最好安装监视器,
以便发生事故时提供相应证据 。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1: 因蚊香起火引发的安全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1年6月4日,江西南昌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艺术幼儿园小六班幼儿就寝时班主任杨慧珍为了防蚊点燃了三盘蚊香,分别放置在床铺间走道的地板上。22时10分许,杨下班临走时,告诉当晚值班保育员吴桂英点了蚊香要注意。23时10分许,值班领导和保健医生巡察小六班,担心蚊香对幼儿呼吸道有影响,嘱咐当班保育员吴将寝室窗户打开,保持空气流通。23时30分,吴离岗。零时15分许,吴回班听到寝室内“噼啪”声响,发现16号床棉被和14号床枕头起火,马上呼救,然后救出4名幼儿。此时,室内浓烟漫遍,随后赶来的消防官兵和幼儿园工作人员赶紧扑救,最终造成13名幼儿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分析
1. 从领导、保健医生到保教人员,安全意识淡薄。①蚊香放置的位置不对;②关注角度偏离。
2. 寄宿制生活管理制度不完善。①幼儿就寝值班人员制度;②幼儿园防火安全制度。
3. 教职工玩忽职守,责任心差。①明知有安全隐患而不排除;②夜班人员长时间离岗,责任心极度缺乏酿成惨剧。
4. 安全教育不到位,应急机制缺乏。①当班人员不知在第一时间用灭火器灭火;②营救不迅速,缺乏应急机制;③对幼儿也缺乏相应的安全教育。
(三)事故启示
1.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形成安全管理网络。
2. 值班人员严格安全方面的督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 消防安全不容忽视。①幼儿园应加强火源、电源电路管理,禁止幼儿生活区留有明火;②定期进行消防讲座与实地演习(基本常识、逃生技能)。
4. 应急处理刻不容缓。(如:汶川地震中,都江堰市幼儿园师幼凭借“逃生演习”经验,快速有序撤离,全院400多名幼儿与50多名教职工毫发无损)
5. 签订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书,每次培训职工与单位签订知晓书。①强化责任意识;②明确责任范围;③便于统计培训疏漏人员。
案例2:因大型玩具引发的安全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0年8月11日,浙江义乌一幼儿园因大型组合玩具的滑梯未固定牢,老师带孩子在玩组合玩具时,导致一名孩子在攀玩时被翻到的滑梯击倒身亡。
2008年6月4日,长沙市某园大型玩具转椅使用多年,中轴下沉,园方已维修一次,并逐班强调“各幼儿活动时要小心,手不要伸进中轴”。这天,家长接孩子并带他在游乐场玩耍,突然听到一声惨叫,一名孩子无意中将手伸进转椅中轴处,家长好不容易把孩子的手解救出来时,手指已经骨折,原来,中轴再次下沉发生故障所致。家长意见很大,要求园方要承担责任,园方认为是家长将孩子接走后发生的事故,与幼儿园无关,双方相持不下。
(二)事故分析
1. 园方疏于管理。安全检查不到位,不细致,安全责任不明确。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前一事例因没及时发现问题所致,没有明确安全与检查者的责任。
2. 园方缺乏排患行动。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彻底解决,没有从源头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暂时不能解决,必须贴警示牌,或者关闭设施停止使用。
3. 教师在活动前没有仔细检查活动设施是否安全牢固。
4. 设施不良是罪魁祸首。两起事故均是设施不良所致,设施不良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极多,多因玩具使用时间长、缺乏有效的、专业的维修和管理,另外,玩具质量与安装不当也是重要因素。
5. 园方有无过错?虽发生在家长接手之后,从幼儿园对幼儿人身安全保护责任的空间范围来看,园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事故启示
1.加强对大型玩具的精细化管理。
  ①建立排查与检修的台账制度,定专人定期检查,明确责任,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关注细节,即使发现、排除隐患。
  ②定期请专业人员检修、保养。
  ③对陈旧、老化的器材,坚决更换,花钱买平安。
  ④购买正规厂家、质检合格的产品,请专业人员安装;
  ⑤保存原始凭证,以便日后备查与联系。
2.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处理。由园方设备设施引发的事故,园方要理性承担。应对措施:
  ①换位思考,理解家长,做好安抚工作,该赔的一定赔偿。
  ②协助家长积极治疗伤者,承认幼儿园的不足,告之补救措施。
3.对园舍与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包括直接使用、间接使用的所有房屋、场地、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等。
4.为入园孩子购买相关保险。降低家长与幼儿园的经济损失。
案例3:危险用品放置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1年4月某天,长沙市一幼儿园白托小班在进行完集体教学活动后,几个孩子到口杯柜前取杯子喝水,因发生拥挤,口杯柜上的开水瓶翻倒下来,滚烫的开水泼洒在站在柜前的4岁女孩陈诺琳的脖子、胸前和手上,老师慌忙之中将孩子衣服脱下散热,结果孩子的身体多处连皮剥落。经医院积极治疗,孩子康复出院。但孩子属于疤痕性皮肤,这个美丽的女孩因此一辈子无法穿低领、无袖的衣服。家长当时没有向园方提出任何要求,等孩子大班毕业,马上要求幼儿园高额赔偿,并拿出了烫伤时的照片、病理资料和其他证据……
(二)事故分析
1. 园方制度执行不力。该园虽有相关制度,如《奖罚细则》中明确规定:“不能将危险物品随意放置,或放在孩子能够得着的地方,违规者每发现一次扣当班人员10元”。很明显,事故的发生说明老师没有执行到位。
2. 行政领导值班粗枝大叶。开水瓶放在这柜上已不是一两天的事,值班园长没有发现制止。
3. 当班教师思想麻痹。对于安全问题缺乏危机意识和预见性,或者意识到了但抱有侥幸心理。
4. 没有掌握烫伤紧急处理的正确方法。
5. 制度不健全,不细化。危险品除了规定放在“幼儿够不着的地方”,还应规定“放在稳固的地方”。制度中对于危险物品应该存放的位置没有针对班级情况作统一规定。
(三)事故启示
1. 健全与完善制度。考虑制度的全面性。对于危险物品的存放与使用应该做详细、具体规定;制订《行政人员值班制度》。
2. 加大行政值班督查力度。值班人员履职情况纳入考评考核,对未履行职责、违反制度、失职的值班人员进行教育与处分。
3. 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对于危险的警觉性与预见性。
4. 教职工必须掌握烫伤应急处理的基本常识。
5. 理解家长,积极做好安抚与赔偿工作。
6. 保存伤者所有病理资料,并对事件的发生与处理做详细记录。
《省一幼行政人员值班制度》
     行政值班由行政管理人员轮流值班,每人每周1—2天。坐班时间:7:30—20:00。行政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1. 早上7:40—8:15、下午5:40—6:15,值班人员在院大门口迎送家长及幼儿,协助传达室工作人员把好安全第一道关口。
2. 全面了解幼儿院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劳动纪律。
3. 负责处理行政事务及偶发事件。
4. 负责检查全院职工的出勤及履职情况。
5. 深入各教学班每天不少于两次(白天不少于一次,晚上不少于一次),了解内务卫生与落实教育计划的情况,了解幼儿出勤、学习活动、行为习惯、生活护理、进餐、睡眠等状况。
6. 负责巡视检查全院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向院长或上级部门报告。
7. 按时、详实登记“院务日志”。
8. 值班人员手机与固定电话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前天早上7:30—第二天早上7:30),不得以任何理由关机,确保有事能及时联系。
案例4:因园车接送孩子引发的安全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0年8月26日,是湘潭市两岁零7个月幼女心仪的家属最悲痛的一天,心仪的爷爷早上将孙女送上幼儿园的园车后,这一去竟然成了她与家人的永别。由于幼儿园方面疏忽大意,将心仪单独留在园车内6个小时,导致她不幸身亡。据心仪的爷爷介绍,早上8时,他将孙女送上了金瓜子幼儿园接送孩子的园车,不料,下午2时,幼儿园方面打来电话,说心仪在园内出事了。接到通知后,心仪的家人立即赶到幼儿园,与幼儿园的老师一起将她送进医院抢救,但一切为时已晚,这条幼小的生命已经停止了呼吸。据主要负责将幼儿园小朋友接到园中的谭雨介绍,下午2时半幼儿园放学后,他们才发现心仪躺在园车内,一动不动,浑身是血。就这样,由于幼儿园方面一时疏忽大意,心仪被单独留在车内6个小时,直至身亡。
今年4月,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园长张辉霞、幼师谭雨、司机刘安平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十个月,并分别缓刑;三位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95000元。
(二)事故分析
1. 幼教监管不力。从单个事件看,这些事故似是偶然,但如果联系起来分析首先就是幼教监管的制度问题。有社会舆论分析指出,出事幼儿院大多没有资质,属黑幼儿院,也有一些并不正规的民办幼儿院,因硬件设施简陋、资金不足,连生存都步履维艰,但这些“黑园”价格很低,在办学质量、硬件设施、安全卫生等方面不尽如人意,城市低收入人群、城中村外来务工人员大多会选择这些幼儿院。
2. 幼儿园规章制度不健全,有漏洞。跟车教师在幼儿上下校车时没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在收车锁门前也未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结果将幼儿遗漏在车内。但很明显,该园没有建立相应的园车接送制度,对员工培训没到位,园长应负管理失职责任。
3. 工作人员疏忽大意,缺乏责任心。校车接了多少孩子,下了多少孩子,应是一个常识问题。但这个常识被幼儿院从业者的麻痹大意所掩盖。从事和孩子有关职业的人应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弱势身份,尽最大努力地考虑到他们可能面临的危险,避免将他们置于某种危险的境地。如果有这份体贴孩子的情怀,一个个幼小的、鲜活的生命就不会在校车内匆匆凋谢。
(三)事故启示
1. 加强幼教机构的监管力度。“校车闷死幼儿”案折射出部分幼儿院管理中的漏洞,也敲响了幼教监管警钟。尽管安全管理被众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三令五申,可是,在有的地方,偏偏在落实上脱了节、走了调。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幼儿教育机构必须从严要求,从严监管,从严督查,对关系到幼儿人身安全的每一个环节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出台相应的问责制度,确保规范化操作,杜绝因管理细节失误危及幼儿安全。
2. 建立完善幼儿园园车安全接送制度。
3. 加强教职工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教育。针对制度进行培训,明确责任,签订跟车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书。
4. 扬长避短,合理用人。粗心的人员不能安排从事要求认真细致、责任心强的工作。
某幼儿园接送车制度
            接送幼儿老师要认真执行《车上安全制度》、《幼儿园跟车教师安全接送幼儿要求》,对不遵守制度的不认真履行责任的人,要及时提出警示告诫,严重的汇报上级领导,予以相应处理。
《车上安全制度》
1、幼儿要在老师保护下上、下车;
2、教师要调整好幼儿的座位,坐前排的大人或幼儿要系好安全带。站立车上无座幼儿老师要随时提醒他们抓好把手,避免紧急制动时摔倒;有座位幼儿要抓牢把手,避免刹车时头碰前面;
3、教师视线不离幼儿。避免幼儿在车内打闹,禁止幼儿玩弄车门、车窗、开关等,坐在车窗边的幼儿头手不准伸出窗外;
4、教育幼儿要保护车上卫生,不在车上乱扔果皮垃圾,避免因此而滑倒;
5、要求幼儿不在车上吃东西,避免吞咽时呛入气管;
6、车辆行驶时大人与幼儿均不得靠在车门上,避免将幼儿摔出车外。
7、幼儿不得站在车座位上,避免车辆摇晃时摔下去;
8、细心观察、照料每一名乘车幼儿,及时解决车内发生的问题。(如哭闹、大小便、呕吐、擦鼻涕、梳头发、整理散落的物品、纠正穿反的衣裤和鞋袜等)。
《跟车教师安全接送幼儿规定》
为了保证坐车幼儿安全上园返家,对跟车教师有以下规定:
1、要求坐车幼儿家长准时接送,如换人接幼儿,跟车老师要询问事由,并与家长电话联系,才能让其接走幼儿。如果没有家长接送,一律不让幼儿自己回家,必要时幼儿随车返园。
2、接送老师一定要坐在能看见每个幼儿的位置。一律不允许幼儿在车上打、闹、跑、站、侧坐,把手、头伸出窗外。
3、接幼儿入园上车时,老师要快速对幼儿进行晨检,一摸(摸头是否发烧)、看(看幼儿暴露部分是否有红、肿、青块、伤痕等,如有要马上向家长问明)、检查幼儿是否带不安全或危险物品。
4、 跟车子老师在幼儿入园上、下车和离园上、下车,要仔细查清人数,做到认真点名做好记录,不要出现漏掉现象。
5、 每次幼儿全部下车后,跟车老师要从最后排向最前排清查一次,看看车上是否有人有物(绝对不能把幼儿滞留在车上)。
6、 跟车老师要把家长交待的事情记录下来(如吃药、交费、换衣、请假、建议或意见等等),不得随便停车买早点。
7、要时刻提醒开车师傅不得超速,超载,高度注意行车安全;幼儿下车时,须多注意左右两边的车辆来往,若车前后有幼儿,不得开车。车未停稳,不得让幼儿上下车。
案例5:幼儿走失的安全事件
(一)事件概况
       2011年3月某天下午4时,长沙市某幼儿园一个刚入园没几天的三岁小男孩,由于想家,情绪不稳定,独自跑出教室,经由传达室时伴随一个来园咨询报名的家长一起走出,传达室人员误以为是这位家长的小孩,因此没有过多地询问。于是这名小孩独自走了将近3公里,经过几个十字路口,才走回了家。家长马上打电话给老师,老师对此还不知情。此事细想令人十分后怕!
(二)事件分析
1. 当班人员缺乏责任心和警惕心。具体表现在:一是没有随时清点幼儿人数,二是没有保证所有幼儿都在自己视线范围之内。以至于孩子何时走失的、谁走失了都不知情。
2. 教师忽视了新生入园的焦虑期。刚入园的幼儿对新环境肯定会表现出不稳定的情绪,会哭闹着回家,甚至会跑出教室……而当班人员对这些幼儿的情绪明显关注不够,忽视了他们对新环境的焦虑、恐惧等不适应的感受。
3. 接送制度、门卫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传达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把好来访人员关,警惕心不高。来访人员进来时是经过值班人员询问,并登记了是咨询报名的,而出去时多了一位幼儿,却没有引起值班人员的注意。另外执行接送卡制度也不严格、规范,没有核对家长信息。
4. 幼儿年龄小,不知跑出会有风险。3岁的幼儿年龄小,认知水平低下,安全知识是空白,不知独自离开集体会有危险。而家长也忽视了对孩子这方面的安全教育,从而导致了此事的发生。
(三)事件启示
1.安全警钟长鸣。全园职工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教育观念与意识。园长时刻给教职工敲响安全的警钟。
2.当班人员对孩子的情况要心中有数。
①每一个孩子要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当班人员分好工,合理站位,防止幼儿离开集体。②随时清点幼儿人数。尤其对于刚入园的新生。③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口头、文字)。
3.重视新生的入园适应期。①教师在孩子入园前应上门家访,了解孩子,拉近距离。②多与孩子有些肌肤接触,让孩子有安全感,对老师有信任感。③对情绪特别不稳定的幼儿要随时带在身边,多给关爱和照顾。
4.建立完善《接送制度》和《门卫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①不准陌生人接孩子。②严格门卫制度(询问、核对、登记)。③接送幼儿高峰时段,大门口务必多配值班人员。
5.  对幼儿的安全教育须经常、有效。
幼儿园安全大于天, 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细致、尽职尽责地做好安全工作,避免发生伤害事故,保障幼儿人身安全。但也绝不能因噎废食,因安全束缚幼儿的手脚。

幼儿园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PPT课件

  • 编号:8173
  • 大小:1 MB
  • 上传:yangaimiao
  • 时间: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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