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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幼儿园被烫伤,男孩获赔偿

日期:2010-07-04来源:幼儿园学习网

本报徐(记者付中)5岁男童小田(化名)去私人开办的双语幼儿园入托,结果刚去不到两周就被热菜汤烫伤。

   记者今天获悉,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判决开办幼儿园的陶某赔偿1万余元。

   据小田的父母起诉称,2009年3月2日,小田到陶某个人开办的幼儿园入托。3月17日上午,小田在教室门口被陶某妻子所端的热菜汤烫伤。烫伤后,小田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3天。

    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田的父母诉至法院,向陶某索赔两次手术医药费、住院费及精神抚慰金等5万余元。

    陶某表示,自己承认小田被烫伤的事实,但烫伤后自己进行了积极救治,已经掏了将近2万元,尽到了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大兴法院认为,陶某作为个体经营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对小田的身体健康负有看护义务。

     而陶某疏于管理造成孩子身体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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