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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长宁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0-05-06来源:幼儿园学习网

各托幼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有序地开展长宁区学前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现就2010年长宁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学前教育招生工作的重要性,从促进社会公平、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2010年的招生工作做好、做实,为区域内适龄儿童提供基本均衡的学前教育,基本满足本区市民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各级各类托幼机构的招生应遵守“免试相对就近”的招生原则。
  2、合理配置公办教育资源,基本满足具有长宁区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适龄儿童能够接受3年学前教育。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主动向社会公开托幼机构招生工作信息,加强教育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小组,规划管理、统筹实施区学前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主动协调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各托幼机构须建立2010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的要求,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托幼机构须建立2010年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在招生工作中严禁对幼儿进行测试招生,严禁向家长收取赞助费,以维护教育的良好信声誉,促进社会安定。
  4、规范管理,控制学额。各托幼机构必须严格控制办班规模及班额数(小小班20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确需扩班或超班额的,须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5、长宁实验幼儿园招生继续采用自主招生和电脑抽号录取的方法(招生方案另定)。

四、招生管理

  ㈠ 招生对象

  1、各幼儿园招收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适龄儿童。
  2、各托儿所招收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适龄儿童。

  ㈡ 招生办法

  1、明确登记地段
  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小组对现有教育资源、适龄儿童人数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编制2010年各公办幼儿园招生地段表和划块分布图。

  2、发布招生公告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长宁教育网公布招生方案,并在各托幼机构张贴招生通告。

  3、招生登记办法
  ⑴ 长宁户籍:由家长带领幼儿,随带户口簿及长宁区0—3岁散居婴幼儿家庭教育资源卡到所属地段幼儿园或托儿所进行登记。
  ⑵ 上海户籍:由家长带领幼儿,随带户口簿、房产证及长宁区0~3岁散居婴幼儿家庭教育资源卡到所属地段幼儿园或托儿所进行登记。
  ⑶ 上海市居住证:由家长带领幼儿,随带一年及一年以上有效期的《上海市居住证》、户口簿(幼儿户口需随父或母)、幼儿的出身证、独生子女证、居住在长宁区的产权证、《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卡》到幼教学区或托儿所进行登记,统筹安排。
  ⑷ 港、澳、台及华侨子女:由家长带领幼儿,随带幼儿的相关证件到幼教学区或托儿所进行登记,统筹安排。
  ⑸ 外籍:由家长带领幼儿,随带幼儿的相关证件到具备招收外籍幼儿资格的幼儿园办理登记手续。(详见托幼机构信息)
  ⑹ 特殊儿童:智力有障碍的儿童可到虹古路第三幼儿园特教班登记。经医疗机构鉴定智商在70左右的适龄儿童由区幼儿招生组统一协调,安置到随班就读的幼儿园就读。

  注:东展幼儿园、格林菲尔幼儿园、新世纪(虹桥)幼儿园等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园所同时招生,招生方案由各园公示。

  ㈢ 分配方法

  1、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各托幼机构登记人数与各托幼机构学额数情况,实行统一调配。
  2、本市户籍幼儿,原则上相对就近安排。
  3、非本市户籍幼儿,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由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调配。

五、日程安排

  日 期 内 容
  3月30日之前 完成各项调研,确定2010年学前教育招生方案
  4月8日之前 召开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布置会
  4月15日 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本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信息
  4月24~26日 各级各类托幼机构进行幼儿登记
  5月15~16日 幼教学区进行幼儿登记
  5月下旬 区内协调,基本确定各托幼机构幼儿人数
  5月下旬起 分批发录取通知书
  6月2~3日 接待咨询,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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