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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区关于2010年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意见

日期:2010-05-06来源:幼儿园学习网

杨浦区教育局关于2010年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各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2010年杨浦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遵循公办幼儿园“就近划块,免试录取、统筹协调”的招生原则。教育局职能部门在对区域生源摸底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园的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各公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园,不得随意改变计划。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园招生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幼儿园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确保小班幼儿入园的原则。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精神,小班是幼儿园的起始阶段,因此,公办幼儿园只招生小班。民办幼儿园在优先招收小班的基础上,可适当招收托班。

  四、规范管理,控制学额。各幼儿园必须严格控制办园规模及班额(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确需扩班或超班额的,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兼顾特殊儿童入园需求原则。各幼儿园须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幼儿随班就读,入园年龄可适度延迟。智力中重度残疾、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等适龄儿童到鞍山幼稚园报名,统筹录取。

  六、执行“相对就近登记、统筹协调安排”的原则。依据幼儿园招生容量,统筹协调,酌情安排非本区户籍与非本市户籍儿童进入公办幼儿园。

  七、推行向民办园“购买学额”的政策。为解决部分区域设点布局的缺陷,满足地段生就近入园的需求,教育局继续推行“购买学额”的政策,政府购买学额的13所民办园必须优先满足地段生。

  八、采用“先报名后登记”的招生方式:

  (一)“先报名”:

  1、需持有以下证件的适龄儿童:(1)持有本地段常住户籍的适龄幼儿(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有效)。(2)持有港、澳、台、华侨、外籍的通行证或护照,并有本地段户籍监护人证明的适龄幼儿。(3)持有有效期一年以上、由上海市人事局颁发的《上海市居住证》,并能提供招生地段内房产证的适龄幼儿。

  2、报名时间:5月15日(周六)

  (二)“后登记”:

  1、需持有以下证件:(1)持有本地段房产证与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房产证产权人为父母与儿童本人)(2)持有本市户籍、长期居住在本地段直系亲属处的适龄幼儿(3)持有父母及儿童本人的户籍证明、《上海市居住证》、本地段房屋居住证明(购房产证或租房合同)、预防接种卡的适龄幼儿。(4)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的子女,按居住年限先后录取。

  2、登记时间:5月16日(周日)

  九、招生工作采用上网登录方式。各幼儿园对符合规定的适龄幼儿都需给予报名登记,不遗漏,不重复。登录时,正确选择该幼儿户籍所属类型,便于后续逐层录取;老生及时升级,托班幼儿需将信息导出,便于该幼儿重新选择报名。

  十、依法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建立和完善招生制度,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招生实施意见,不得随意改变招生计划,不得违反招生程序与招生时间,不得擅自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方式选择幼儿,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不得随意进行不实宣传,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必须申报备案。此项工作纳入幼儿园考核中,凡违规操作的公办幼儿园园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民办幼儿园由教育局行政部门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园第二年招生计划数。

  每个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做好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积极认真解决招生中的问题,依法处理与查处各类幼儿园招生工作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违纪违规事件。

  招生咨询与监督电话:总机65017733转211分机。

2010年杨浦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3—4月中旬          制定2010年学前教育招生实施意见,确定各园招生范围
  4月下旬                召开幼儿园园长招生工作会议。
  4月下旬          各园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本园招生实施细则
  5月5日               公示招生信息。(见各幼儿园、居委会和杨浦教育网)
  5月15日、16日   公、民办幼儿园报名与登记。
  5月15日始            招生网登录幼儿信息。
  5月20日—6月8日  统筹协调招生入园工作。
  6月11—15日        发放通知。
  6月17日、18日     新生报到。

                                                   二〇一〇年四月  杨浦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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